认定办法通知
暨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暨学【2009】20号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一切扶贫助学工作的基础。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暨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暨学【200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状况,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认定机构
第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 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秘书、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工作秘书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或专业)的民主评议工作。级队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 认定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内招本科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分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个标准。
(一)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所能提供月生活费在200-330元之间。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消费情况,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5、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二) 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所能提供月生活费应在180元以下。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消费情况,可认定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城镇居民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县总工会以上单位发放的特困证家庭子女;
5、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遇发生临时性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可随时办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采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 班级民主评议。申请的学生要提交《暨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暨南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困难证明》(附件2)。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9月需重新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暨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一般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认定表》(附件3),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二) 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本院系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系)认定表》,把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三) 学校复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以及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 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学校复审完毕的名单录入暨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作为学校进行资助的依据。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学生工作秘书、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同时,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回报社会。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院系每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每年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资助状况及获奖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把有限资助资源合理进行配置,让资助款项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十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认定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系)认定表
网上认定指南
1.登录地址为:http://portal.jnu.edu.cn/,登录页面如下:
2.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成功后进入页面如下图。
账号:是学生校园卡卡号,初始密码:是学号的后六位。
3.首次登录请先填写安全信息。
4.点击红框中的“服务中心”,选择“学生服务”→“资助服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提出本学年认定申请”,如下图:
5.点击下图红框处,补充家庭信息,填写完毕后,选择“送审”。
※ 如果点击【保存】按钮,只是完成申请信息的暂存,不能够提交申请,如需提交申请,须点击【送审】按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流程
1.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认定为困难生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认定小组评议。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由以学
生工作秘书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认定标准有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2-3档次。
3.认定工作组审核。由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秘书、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以适当的方式、适当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录入困难生数据库。学校审批后,录入困难生数据库,签发《经济困难登记回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