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图书处理

发布时间:2014-12-10 来源:深圳旅游学院

遗失图书处理


  保护书刊,人人有责

  遗失书刊,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刊,若无法赔偿原书刊,需分别按下列规定赔偿:
1、以单本计价的中文图书,按原价的五倍赔款;以全套计价的图书,丢失不超过全套册数一半者,按全套书价的三倍赔款;超过全套册数一半者(含一半),按全套书价的五倍赔款;
2、进口中文图书及外文原版书,参照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外汇价折合人民币十倍赔款;
3、国内出版的期刊(包括现刊与合订本期刊),遗失一册,按全年价的三倍至五倍赔款;进口外文期刊,参照购价三至五倍赔款;
4、读者遗失书刊,赔款后一个月内还回原书刊或同种新书刊者,按赔款金额的80%退款。
5、借书借书证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代借,所借书刊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挂失,挂失前如发生冒借情况,概由持证人负责;如遗失所借书刊,应以原书相同的版本赔偿,并按每本4 元交纳图书加工费,如无相同版本者,按原价5倍赔偿。